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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投诉句容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严重失实使企业遭受“灭顶之灾”
2025-12-26 来源:本站

  中财商网句容讯(宋文):2023年11月11日7时45分许,交通参与人魏某、江东芹在句容市区葛玄路“逸仙养老院”附近地段处发生交通事故,致江东芹受伤,两车受损,后江东芹经抢救无效死亡。

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第3211831202300002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各方责任确定为:魏某、江东芹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江东芹的近亲属提交的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苏1183工认[2024]2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江东芹近亲属依据苏1183工认[2024]2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等相关材料,以投诉人镇江维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案号为(2025)苏1183民初6408号,要求控告人镇江维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费用1382044.00元。

   本案疑点:

根据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211831202300002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基本事实:

交通参与人魏某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仅存在一个交通违法行为,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交通参与人江东芹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存在二个重大的交通违法行为,第一是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无证驾驶,也就是不享有路权;第二是行至事发地点时未减速查看道路情况下实施突然左转弯驶出道路,未能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既不享有优先通行权,也不享有路权。藐视拐弯让直行的法律规定。

比较上述二名交通参与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比,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江东芹明显应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而对于如此明显交通违法行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被投诉人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进而导致江东芹被认定为工伤。  

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决投诉人支付工伤赔偿费用1080000元,及抚养两位老人直到去世的费用。

    无独有偶。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处理2025年7月17日17时30分许,句容市文昌东路与243省道十字交叉口处发生的交通事故时,却对交通事故驾驶摩托车受伤的当事人邹金荣认定承担主要责任,对驾驶小轿车的当事人邓忠交通事故认定承担次要责任。句容交警大队有许多类似案例,同案不同判,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强烈要求主管部门:深挖彻查、依法产惩!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根据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211831202300002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对此交通事故做出理赔,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恤金等费用,已经支付死亡者家属各项费用壹佰叁拾伍万贰仟贰佰伍拾柒元伍角(小写:1352257.50元)。而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决投诉人支付工伤赔偿费用1080000元,及抚养两位老人直到去世的费用。是否违反了遵循“损失填平”原则,不得双重赔偿的最基本原则呢?

   强烈呼吁要求: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未完全尊重客观事实,没有依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事故认定严重不公,甚至滥用职权之嫌,致使投诉人镇江维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在此,投诉人镇江维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强烈要求:

1.依法撤销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的第3211831202300002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予以纠正。

2.请求成立专案组,对本次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展开全面调查。同时,恳请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对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是否存在不正当往来等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


来源: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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